国食药监电[2006]23号 |
2006年09月27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9月22日,国家局下发《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6〕 22号),对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近日,部分地区又相继报告发生一些食品安全事件, 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国庆、中秋两节期间的饮食安全,各地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政府“抓手”作用,督促协调各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要对农村食品市场安全工作进行专门部署,组织协调各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 三、节日期间往往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时段,对举报的,媒体披露的,或者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加强追根溯源,加大查办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