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市〔2006〕 421号 |
2006年08月16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继续加大对企业收回药品的监督,并督促企业在2006年8月31日前收回全部未使用的2006年6月以来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收回工作的监督管理,立即对辖区内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检查,重点加强对基层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检查,切实做好收回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三、对2006年6月以前生产的该品种合格产品,可以销售和使用。各地要加强对该品种使用的不良反应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