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物 价 局 |
京价(医)字 [2003] 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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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 |
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
市各有关单位: |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国家计委通知中所列200种乙类药品在本市的最高零售价按国家计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指导意见,与67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并从2003年2月18日起执行。 |
二、对国家计委通知中涉及北京同仁堂生产的苏合香丸等7种药品的未列剂型规格,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之前,仍执行现行价格(见附件二)。 |
三、国家计委文件中其它未列的剂型规格,在京销售的有关企业,须于2003年3月1日前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 |
特此通知 |
附件:1、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
2、北京同仁堂生产的苏合香丸等7种药品规格价格表 |
北京市物价局 |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
主题词:药品 价格 通知 |
抄送:国家计委价格司,市政府办公厅,总后卫生部,市计委、经委,市卫生局、药监局、社保局,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 |
北京市物价局 2003年2月11日印发 |
共印8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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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
急 计价格[2003]107号 |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 |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麻仁润肠丸等部分中成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267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67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乙类200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3月1日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
二、本文附件一和附件二未列的规格,各省级价格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上报我委,由我委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
三、执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
四、根据中药企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北京同仁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二)。 |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
六、附件一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2年2月18日起执行。附件二中药品价格执行时间以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附表:一、6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
二、200种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