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市[2006]200号 |
2006年05月10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2006年1月至3月,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等方式予以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9371次。 一、为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及其生产企业予以汇总(见附件1、2)。 二、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山西仁源堂药业有限公司擅自篡改药品广告审查批准内容进行违法药品广告宣传的行为,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蛾苓丸“辽药广审(文)第2005030049号”和消朦片“晋药广审(文)2005050095号”两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见附件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必须坚决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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