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人[2006]180号 |
2006年04月30日 发布 |
局机关各司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借用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对现已借用人员按照本规定进行清理,并在2006年5月10日前重新登记报批。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借用人员,由各部门在2006年5月中旬前完成清退。 三、本规定自2006年5月15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借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局机关履行“三定”职责,维护机关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制定本规 第二条 借用人员系指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各司室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用人员帮助工作: 第四条借用部门可以从局直属单位或有关行政、事业等单位借用人员。借用前应征得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不得从行政相对人或社会中介组织借用人员。 第五条 借用人员须政治可靠,诚实可信,并能够胜任借用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机关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纪律。 第八条 借用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列席司室和局有关会议,可以参与起草有关文件,但不得单独作为拟稿人。借用人员按照规定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但不得查阅有关机密和绝密文件。借用人员可以使用局域网。 第九条 借用人员的办公设备配置,按以下情况办理: 第十条 借用人员不得单独出差执行公务。借用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条 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借用期间借用人员一律不转行政、工资关系,组织关系按党内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借用工作结束后,借用人员应及时返回原单位,借用部门应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反馈借用人员工作表现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各司室对本部门借用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借用人员或对借用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司室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局办事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另行审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人事教育司、办公室(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