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市[2006]176号 |
2006年04月30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发展,方便偏远地区农民用药,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管理,并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局。
二、本规定适用于没有卫生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的农村偏远地区村级药柜的申办及监督管理。 三、药柜是指以保证村民用药安全、及时方便为宗旨,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经营活动的延伸,在村设置的药品销售点。药品零售企业限于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申请设置药柜。 四、药品经营企业设置的药柜经营的品种原则上限于非处方药,品种目录由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组织及监督。 六、设置药柜的条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设置药柜的条件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药柜验收实施标准》。 八、申请设置药柜 九、药品经营企业对所设置的药柜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并承担药品质量责任。药柜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药柜经营人员不得自主进货。设置药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执行药柜质量管理文件对药柜经营人员进行相应的药学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柜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农村药品供应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置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