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食药监安[2006]160号 |
| 2006年04月20日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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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需求总量以及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本着“保证供应,强化安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确保供应体制转换期间平稳过渡”的原则,国家局确定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附件1),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和各省(区、市)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本通知发布前经批准设立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重新办理定点经营手续。 二、各省(区、市)局要严格根据《条例》以及《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公布的布局,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相应的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对原有区域性批发企业已超过本通知公布的布局数量的行政区域,在一定时间内可保留现有区域性批发企业,但应逐步加以调整。 三、各省(区、市)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不能履行供药责任或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资格。 四、各省(区、市)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国家局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 五、国家局将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求总量变化等情况,适时对定点批发企业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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