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企业申报的政府定价药品头孢氨苄等116种药品制定暂行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通用名在《药品政府定价目录》内尚未公布价格的药品,须经北京市发改委核定暂行最高零售价。
二、凡通用名在《北京市药品政府定价目录》内尚未公布价格的药品,须经北京市发改委核定最高零售价。
三、凡国家发改委已公布代表品最高零售价的药品,尚未公布不同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在本市销售须经北京市发改委核定最高零售价。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方上报的药品调定价审核程序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076号)精神,公布一、二类新药和专利药品的暂行最高零售价格。
五、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其价格高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我委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4月15日起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