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药品单独定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78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核定时间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4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