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发改[2004]687号
签发人:柴晓钟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企业申报单独定价的药品进行评审,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委制定了胸腺肽等4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我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质量标准达不到提交给论证会的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二、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医疗机构招标后的实际情况,调整白蛋白等血液制品最高零售价(见附件二)。
本通知自2004年4月25日起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