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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头孢克洛等46...
关于公布头孢克洛等46种药品暂行最高零售价的通知
2004年04月27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定价药品,国家发改委按通用名尚未公布价格的,或公布代表品最高零售价,尚未公布不同剂型规格价格的,暂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价格,以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方上报的药品调定价审核程序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076号)精神,制定头孢克洛等46种政府定价药品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现将上述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0日起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北京卫生信息网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北京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