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4月27日 |
(京发改[2004]7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北京市药品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替硝唑等11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0日起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说 明 根据原北京市物价局印发的《北京市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改变尚未按通用名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方法的通知》,我们将对在原北京市物价局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现对企业申报的政府定价药品替硝唑等11种药品16个剂型规格核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