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慈

关于公布头孢克洛等46种药品暂行最高零售价的通知

2004年04月27日
(京发改[2004]7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定价药品,国家发改委按通用名尚未公布价格的,或公布代表品最高零售价,尚未公布不同剂型规格价格的,暂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价格,以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方上报的药品调定价审核程序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076号)精神,制定头孢克洛等46种政府定价药品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现将上述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0日起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说 明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的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补充制定上述通知中未涉及的剂型规格药品在本地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因此,对企业报来的品种,我们按已公布价格的比价关系,核定了头孢克洛等35种药品45个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拟公布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在国家发改委公布其最高价格之前,暂按我委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根据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改变尚未按通用名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方法的通知》,我们将对在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制定公布暂行最高零售价,现对企业申报的美沙拉嗪等3种药品5个剂型规格核定并公布暂行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计委公布其最高价格之前,暂按我委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方上报的药品调定价审核程序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076号)精神,公布格列美脲等8种13个剂型规格的一、二类新药和专利药品暂行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