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注函[2006]8号 |
2006年01月24日 发布 |
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方便申请人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手续,提高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效率,我局组织制作了《进口药材报验管理系统》。 自2006年2月1日起,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使用该系统打印《进口药品通关单》。申请人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须使用该系统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按《办法》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其中《进口药材报验单》除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表单外,应同时提交《进口药材报验单》的电子数据)。 该系统可在我局网站(www.sda.gov.cn)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www.nicpbp.org.cn)的“下载区”下载。如在使用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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