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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驻京部队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京价(医)字[2002]165号),现将核定的2004年驻京部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临时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驻京部队医疗机构应执行我委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
二、对于此次部队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中未公布临时零售价的品种规格,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二ОО四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至下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临时零售价公布之日止。在招标采购期内,中标药品如遇政府调价,由招标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报我委重新核定临时零售价格。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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