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发改[2004]1500号 |
| 2004年0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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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07)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奥美拉唑等9种乙类药品在本市最高零售价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指导意见为准,不再浮动。
二、本通知自2004年7月28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
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委制定了18种药品的单独定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盐酸雷尼替丁等9种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一)。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7月28日起执行。
二、奥美拉唑等9种药品,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二)。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为我委制定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以此意见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时间应在2004年8月6日之前。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规定执行。
鉴于碘海醇因规格标识不同,原比价关系不合理,经征求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决定对未单独定价的碘海醇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予以调整,详见附表二备注。
二ОО四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