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04〕2199号
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京价(医)字[2002]165号),现将核定的2004年北京市医疗机构第二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规格临时零售价印发给你们(见附表),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加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分组执行我委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
二、本通知中未公布临时零售价格的品种规格,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至下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公布之日止。在招标采购期内,中标药品如遇政府调价,由招标采购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重新核定临时零售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