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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04 11:13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核定的2004年北京市医疗机构第二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竞价及第二批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印发给你们(见附表),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加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分组执行我委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 二、本通知中未公布临时零售价格的品种规格,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至下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公布之日止。 在此期间如遇政府调价,由招标采购单位重新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