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食药监注[2007]287号 | ||||||||||||||||||||||||||||||||||
| 2007年05月16日 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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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生物制品通用名称的使用,维护药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现将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予以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上市的细菌类生物制品必须使用公布的通用名称。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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