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食药监党[2007]12号 |
| 2007年03月27日 发布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廉政行为,防止因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审评、专项检查等工作时聘请的系统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凡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 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掌握干部婚姻关系、亲属关系以及职务变动后的有关回避情况,并对任职回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亲属关系情况。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第九条 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公务回避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本规定要求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回避制度,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