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
2007年02月08日 发布 |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执法“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办〔2006〕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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