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药监械函[2008]89号 |
| 2008年10月17日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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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一、请上海市局立即责成并监督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暂停销售该产品(批号:20080421),开展调查,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事件的进一步发生;对已销售的所有产品采取召回措施,即采取有效方式收回所有未使用的该批号产品,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6号)的要求报告。 二、请河北省局、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选派有关同志组成检查组,于10月19日~21日赴上海对该企业进行质量体系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送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三、请各省(区、市)局对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在本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该企业的召回工作进行监督。 以上工作的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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