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安[2008]32号 |
2008年01月23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审查结果表明,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已具备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条件,国家局决定同意恢复该企业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局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云南省局通知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并加强有关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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