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2009]45号 | |||||||||||||||||||||||||||||||||||||||||||||||||||||||||||||||||||||||||||||||||||||||||||||||||||||||||||||||||||||||||||||||||||||||||
2009年06月15日 发布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掌握违法药品案件的查处情况,经研究,决定增加“查处违法药品情况”统计(药监质6-1表C),表式见附件,报表期别、填报范围及上报时间与药监质6表C相同。本表自2009年第三季度季报起执行,请注意新增报表中的指标解释,原药监质6表C附表中“涉及药品案件”(代码39-42)数据可不填报。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数据上报的准备工作。
使用统计软件填报此报表时,需加载相应报表文件,加载文件从国家局网站“药监统计”专栏下载。文件共两个:一为报表加载文件,文件名称为 “20090601.zip”;二为审核公式加载文件,文件名称为“20090602.zip”,请将上述两个文件下载到本地计算机硬盘,按顺序分别加载后再进行报表填报操作。
如有疑问,请与国家局统计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张凌 联系电话:(010)88330313 附件:药监质6-1表C 查处违法药品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药监质6-1表C 查处违法药品情况 填表说明:
1、本报表填报单位为各级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 2、此表为报告期内各级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查处违法药品情况统计表,按处理完毕的案件统计。 3、如果案件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谁立案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 4、表内平衡关系 纵向关系:01=02+06,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 17=18+19+…+25,27=01+15+26 5、表间平衡关系 药监质6表C(B01,01)=药监质6-1表C(B01,27) 药监质6表C(B01,17)=药监质6-1表C(B02,27) 指标解释:
1、涉及物品总值:指案件总数涉及的商品总价值,计算时参照当地同类商品市场价计算。 2、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按假药论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按假药论处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劣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5、按劣药论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按劣药论处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查处违法药品情况 表 号:药监质6-1表C
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