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械[2009]312号 | ||||||||||||||||||||
2009年06月10日 发布 |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09年5月10日国家局组织专家组对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所对电子体温计和医用红外体温计(见附件)进行检测的资格。有效期5年。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
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