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