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发改〔2005〕1703号
签发人:张万恒
发文日期:2005-08-0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的规定,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药品价格,本市增补制定的部分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小容量和大容量注射液的价格,依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降低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专利、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凡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与本通知相同的,不区分酸根、盐根、溶媒、晶型、是否为预充式包装、是否附带注射用水或注射器,均按本通知公布价格执行,我市已补充公布存在上述区分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
二、本次公布药品价格按最小包装单位(例如:支、瓶、袋)计价,已公布药品最高零售价中规格性状相同、包装数量不同的,销售时以最小单位计算,按本通知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
四、本市医疗机构销售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本通知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的仍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本次未调整价格的,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六、本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调价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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