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07]253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