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 |
2010年04月01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0年开始,要对到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开展换发工作。为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将其纳入本年度日常监管工作重点,加强领导,并结合本辖区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换发工作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依法审查换发。 二、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要求: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申请资料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其中对近一年内未经监督检查的生产范围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三)经审查,企业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办条件,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相应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情况,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应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换发。 (四)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存在严重生产质量隐患,应责令其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确认符合整改要求后,方可换发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企业无法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换发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还应提交相应品种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的自查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现场检查,经审查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麻精药品生产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方可换发相应生产范围。企业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相应生产范围,并应报请国家局取消定点生产资格。 (六)国家局组织统一印制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所需数量,自行与指定印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许可证填写要求请见《<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三、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关要求: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并将企业和制剂室数据通过国家局专网“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上传。对已做出不予换发许可证或不予换发生产范围、配制范围决定的企业或制剂室情况,请汇总填写《不予换发许可证或生产范围的企业情况汇总表》( 五、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满但未予换发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配制范围期间,企业或制剂室不得继续生产药品或配制制剂。 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尽快将换发工作事项通知本辖区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在换发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崔野宋,刘景起
|